本帖最后由 v9aru0gwi4 于 2024-4-15 09:37 编辑
问题情景模拟
小张系某单位工作人员,今年因身体原因已累计请病假2个多月。近期单位在征集年度年休假计划,被单位告知其已不符合享受当年度年休假条件。故小张前往苏州市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咨询。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三条第一款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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