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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新规!11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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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4-3-9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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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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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10-23 09: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苏州

    经常骑电动自行车的小伙伴
    一定要注意啦!
    日前,国家四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
    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11月1日起
    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等
    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11月1日后销售的
    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
    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一、重点内容

    1、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3、2024年11月1日起:
    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

    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信息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pKtqBrjZ6px49sbHEW6zYg

    1e08de5a6b889dfa8fb7740daa66e322.jpeg



    二、全文内容【上下滑动查看】


    2024年第43号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
    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有关要求及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措施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

    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市场监管总局将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

    二、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认证,及时修订完善认证实施规则,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获证产品加大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力度,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认证委托人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认证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动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暂停期可延长至1年。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聚焦认证质量,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认证活动、认证结果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依法查处违规认证机构、实验室。

    四、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五、强化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管理,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指导企业按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推动标准、认证的贯彻落实;做好本地区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已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各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工作联动,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4年10月1日

    小伙伴们如果有换电动车的需求
    苏州电动车以旧换新补贴
    别忘了领取哦!
    苏州电动车以旧换新补贴
    执行时间:2024年9月14日(含当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补贴对象:交回老旧电动自行车,并在苏州参与活动的销售门店处换购符合国家标准及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个人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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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标准:
    • 换购的电动自行车新车价格(发票含税价,下同)在2000元(不含)以下的,补贴300元;
    • 价格在2000元(含)至3000元(不含)的,补贴400元;
    • 价格在3000元(含)以上的,补贴500元
    • 对交回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消费者,在每档补贴标准基础上额外增加100元补贴



    注:旧车残值由车主和相关企业商定,不计算在补贴内(就是说补贴是额外的,不是旧车回收价格)。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哦!


    具体流程:

    1.在参与活动的销售门店处交回符合条件的旧电动自行车(必须为整车并包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
    2.在参与活动的销售门店处购买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新车,提供补贴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等材料;
    3.线下付款,按照剔除门店所有折扣优惠后的成交价格,对应补贴标准直接享受支付立减;
    4.在公安交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代办点对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新车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及时配合门店提交上牌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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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10-23 09: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没看完~~~~~~ 先顶,好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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