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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积金新规征求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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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4-3-9 09:35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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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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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发表于 2024-10-16 10: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泰州

    苏州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意见稿发布
    涉及很多内容
    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4年10月10日—2024年10月21日
    大伙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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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对象和条件

    贷款对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本人与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下同)、子女(含子女的配偶,下同)共同购建自住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

    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按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四)在苏州市范围内购建自住住房,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首套房、二套房认定标准;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贷款偿还能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八)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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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贷款情形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买受人购买住房;
    (二)购买部分产权份额(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除外);
    (三)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
    (四)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或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提取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
    (五)5年内存在公积金贷款代偿记录;
    (六)个人征信系统存在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记录;
    (七)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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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可贷额度计算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按余额法或基数法计算的可贷额度;
    (二)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三)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四)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所购住房是存量住房的
    住房总价按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两者中的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公积金可贷额度不足以支付房款时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足以支付购建住房所需价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申请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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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30年,存量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
    (一)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贷款担保

    担保方式
    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借款申请人可以选择下列担保方式:

    (一)有价证券(借款申请人或第三方名下国债、国库券〈国家规定不可质押的除外〉)或在受托银行的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质押担保;
    (二)借款申请人或第三方个人账户等额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质押担保;
    (三)担保机构提供的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担保要求
    ◆ 借款申请人选择有价证券或有价凭证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有价证券或有价凭证交付受托银行。

    ◆ 借款申请人选择等额住房公积金余额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由分支机构办理相应个人账户的冻结手续。

    ◆ 借款申请人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与担保机构签订书面保证担保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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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源管理

    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并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只需所购住房楼盘已办理公积金贷款备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备案楼盘的跟踪管理,及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后续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或终止备案:
    (一)出现管理混乱、违法经营、资金短缺的;
    (二)出具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
    (三)备案通过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
    (四)存在金融欺诈或卷入重大经济纠纷的;
    (五)楼盘项目已出现烂尾或存在明显烂尾迹象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

    贷款办理时限、要素和流程

    办理时限
    借款申请人应在下列规定期限内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新建住房的,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购房款之日起到合同载明的付清全部购房款日期之前。对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分支机构批准可从截止日起顺延三个月。

    (二)购买存量住房的,从签订《存量房买卖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之日起到房产登记机构颁发新房屋权属证书日期之前;

    (三)建造、翻建住房:
    1.未竣工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载明的有效期限为准;
    2.已竣工的,以《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的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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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资料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关系证明;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四)贷款用途证明;
    (五)首付款证明;
    (六)房屋套数认定证明;
    (七)个人征信报告;
    (八)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九)公积金中心认为其他需要的资料。

    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分支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发放和偿还

    通知放款
    公积金贷款应当采用通知放款方式,由分支机构通知受托银行发放。

    受托银行收到分支机构的放款通知后,应按下列要求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的资金账户:

    (一)购买新建住房的,期房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款监管账户,现房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
    (二)购买存量住房的,划入指定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三)建造、翻建住房的,划入借款申请人指定的本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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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款方式
    公积金贷款实行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内,借款人可变更一次还款方式。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选择与公积金贷款不同的还款方式,即从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中任选一种。

    按月分期还贷

    公积金贷款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借款人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时,可选择缩短贷款期限或减少月还款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每年可申请调整一次月还款额度。申请调整月还款额度时,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账户应无逾期。
    贷后管理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能正常还款而造成贷款逾期的,应对逾期金额计算罚息。

    连逾3期、累计逾6期(含)以上
    对于连续逾期3期、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公积金贷款:
    (一)分支机构可限制该笔逾期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可划扣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以抵偿借款人应付款项。
    (二)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担保机构应按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将借款人尚未归还的全部贷款本息代为清偿;
    (三)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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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结清合同中止
    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借款合同终止。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信息按规定报送人行征信。

    借款人以欺骗等手段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信息来源:苏州公积金官网
    http://gjj.suzhou.gov.cn/szgjj/tzgg/202410/4639afa679ea44828b7a241de1c3241e.shtml

    该政策目前只是意见稿
    还未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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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10-16 10: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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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10-16 10: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香港
    我是个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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