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三少 发表于 2024-8-12 10:31:18

夫妻离婚后,可以嫁娶对方的父母吗。

本帖最后由 唐三少 于 2024-8-12 10:32 编辑

省流:不可以
浙江宁波,一女子在丈夫出轨后,选择了离婚,之后在公公的要求下,女子带着孩子与公公一起生活,期间二人发生了关系,女子还答应了公公的求婚。可当二人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却遭到了拒绝,工作人员认为二人的结合有违人伦,到时候孩子该叫爷爷还是爸爸?但公公认为民政局干涉婚姻自由,于是将民政局告上了法院。法院这样判!

陈女士与她的丈夫王先生是经由相亲结缘的。陈女士出身于一个经济条件较为优越的家庭,而王先生虽然经营着自己的小生意,但经营状况一直不尽如人意。然而,自陈女士成为王先生的妻子之后,王先生的生意却意外地迎来了转机,业绩蒸蒸日上。对此,王先生的父亲,老王,总是不吝赞美之词,认为陈女士给丈夫带来了好运。
婚后第二年,陈女士生下了一个男婴,为这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喜悦。为了给家庭创造更加富足的生活环境,王先生开始更加努力地工作,他的事业心和商业版图也随之不断扩张,在不同地区开设了多家分店,生意规模日益庞大。
随着事业的不断发展,王先生注意到陈女士在工作和抚养孩子之间的辛劳,她日渐消瘦的面容让王先生感到心疼。因此,他向陈女士提议,希望她能够放弃工作,全心全意地投入到家庭生活中来。经过深思熟虑,陈女士接受了这一建议,并毅然决然地辞去了工作,开始了全职太太的生活。
然而,出乎陈女士意料的是,随着生意的不断扩张,王先生的事业越来越繁忙,频繁的出差成为了常态,每次离家都是数周之久。这无疑给陈女士的家庭生活带来了新的挑战。

陈女士一开始真以为王先生很忙,但后来才意外得知,原来王先生在外面养了个20出头的小姑娘。陈女士将此事告知了老王,作为王先生的父亲,老王有责任让王先生回头是岸,可他多次提醒要珍惜现在的家庭,但王先生根本听不进去。
陈女士对王先生的不知悔改感到痛心,她也试图挽留过,也争吵过,但王先生竟然为了那小姑娘,要和陈女士离婚。心灰意冷的陈女士最终答应了离婚,不过她要儿子的抚养权。王先生为了尽快与陈女士离婚,便答应了下来。老王在得知王先生提出离婚后,气得将王先生赶出了家门,并向陈女士承诺道:“丫头,你和孩子就在这里住下,只要我还有一口气在,绝不会让你们吃亏。”

陈女士初时对老王的提议有些犹豫,毕竟自己已经习惯了多年作为全职太太的生活,没有固定收入,感觉自己与外界社会渐行渐远。加之孩子在当地的学校已经安定下来,她担心若回到娘家,可能会遭受旁人的非议。然而,经过深思熟虑,陈女士还是接受了老王的建议。此后,她的日常便是每天送孩子上学,然后与老王一起外出找些零工来做,晚上回家共同准备晚餐。这样平淡而充实的生活,让老王这位多年失去伴侣的人重新感受到了家的温暖。
随着时间的推移,陈女士在与老王的相处中逐渐发现他的责任心和担当,两人之间的情感也在悄然中逐渐加深。在孩子外出上学的空档,他们甚至在家中发展了更进一步的关系。为了对陈女士表示诚意和负责,老王决定向她求婚,并且毫不犹豫地将这一决定告知了王先生。王先生得知此事后感到非常震惊,因为这意味着他的前妻即将成为他的继母,这种复杂的家庭关系变化让他感到焦虑不已。

王先生愤怒地指责陈女士不要脸,陈女士气坏了,本来还犹豫要不要答应老王的求婚,这一气之下就直接答应了。之后,老王带着陈女士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果遭到了民政局工作人员的拒绝。在多次沟通无果后,老王一怒之下将民政局告上了法院。在法庭上,老王强烈谴责了民政局的不作为,以及胡乱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
老王明确表示: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既然法律都规定了婚姻是自由的,且禁止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而本人与陈女士是自愿结婚,又没有血缘关系,也不属于旁系血亲三代以内,这自然符合结婚的条件。
民政局干涉本人与陈女士的婚姻自由,显然是在滥用职权,本人要求民政局赔礼道歉。


但民政局辩称:
1、陈女士毕竟是老王的前儿媳妇,而老王作为陈女士前夫的亲生父亲,自然与陈女士有着直系姻亲关系。
2、陈女士与前夫还有个孩子,这一旦陈女士与老王结了婚,那孩子该叫老王爸爸,还是爷爷?
因此,陈女士与老王结婚,有违公序良俗,所以不能同意二人领证。

那老王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婚姻自由的确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法律的其他规定,和伦理道德的约束。本案中,老王和陈女士虽然自愿登记结婚,但他们的关系的确属于直系姻亲关系。直系姻亲关系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指配偶的直系血亲,比如:公婆、岳父母等。第二种是指直系血亲的配偶,例如:儿媳、女婿等。虽然老王和陈女士之间并无血缘关系,但他们作为前公公和儿媳妇,如果任由二人登记结婚,将对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冲击。

第二,《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是社会一般的道德准则。老王和陈女士是前公公和前儿媳关系,现在发生关系并要求登记结婚,严重违背了社会公认的伦理道德。

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对申请人的结婚资格进行审查。根据老王与陈女士的关系,民政局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并不不妥。最终,法院驳回了老王的全部诉请。对此,大家怎么看?认为老王和法院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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